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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商务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9 16:12:16 作者: 点击率:542

  第一条为推进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和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本单位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本局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