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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农村电子商务建设与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9-05-30 10:53:14 作者:陈源 点击率:778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山县农村电商全覆盖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潜政办〔2018〕1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村电商服务水平,指导乡镇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根据《安徽省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建设规范和工作指引制定本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电子商务服务站。本服务规范非强制性要求,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

      第三条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一)运营机构:公共服务中心可由政府成立运营或委托相关企业负责建设运营,业务上接受市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指导。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运营。

     (二)办公场所与设施

      1.统一标识。中心统一使用和挂牌“潜山市XX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2.办公选址。有固定的场所,场地要求交通便利,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3.功能划分。有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有固定的运营服务场所。有条件的可设农村电子商务线下体验室。

      4.办公设备。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多媒体设备、会议设备、电视、打印机、网络通讯设施等。

     (三)管理运营

      1.公共服务中心应有运营方案,专(兼)职运营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2.组织框架、岗位职责、服务项目、联系方式、监督与投诉渠道等张贴在显著位置。

     (四)服务功能

      1.基本服务。开展电子商务政策和形势、公共服务内容、本地品牌电商企业和特色产品等宣传,为电商企业提供营销推广支持和指导。提供电子商务政策、技术咨询服务,营造电商发展氛围。根据需要开展网店建设、网站运营、物流服务等特色增值服务。基础服务免费,特色增值服务微利,体现公益性。

      2.人才培训。组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了解与掌握村民电商培训需求,配合市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开展电商培训、实习实践、就业招聘、网店孵化等服务。挖掘和培育一批优秀网商、典型网商、创业案例,通过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宣传渠道进行宣传。

      3.农产品上行。组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对辖区内农村产品的生产、品牌、规模情况进行摸底,向市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相关企业提供产品信息,引导农民生产满足消费需求、适合网络销售的产品。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旅游企业等主体进行市场化整合,帮助提供物流解决方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业务支持。协同电子商务进农村承办企业加强对本辖区内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管理,指导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开展电商服务、台账建立、信息统计。开展统计数据、工作信息汇总报送等基础工作。

      第四条村(居)电子商务服务站

     (一)运营机构:村(居)电子商务服务站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谁建设、谁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指导。

     (二)办公场所与设施

      1.统一标识:可使用和挂牌“潜山市XX乡(镇)XX村(居委会)电子商务服务站”。

      2.选址要求:须有固定经营场所,交通便捷、物流畅通、通信和宽带网络覆盖。独立设置的站点服务区域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办公设备:配备能满足代购代销、代寄代发、上网服务等服务功能的计算机、电视机(终端机)、货架、桌椅、展示牌(项目说明牌、服务项目牌、服务流程牌、规章制度牌等)。

    (三)服务人员:站点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培训。

    (四)服务功能和要求

      1.商品代购:协助村民开展网上购物,提供网购代购、提货通知、办理退换货等服务,协助处理购物过程中产品的纠纷问题。

      2.产品代销:梳理挖掘当地特色农村产品信息,协助村民网上销售,或对接乡镇、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帮助销售。

      3.物流快递:有货品收寄、自提、寄存、收发等服务功能。

      4.便民服务:可提供水、电、宽带、话费等生活网上缴费和车票、酒店预订等便民服务。

      5.业务宣传: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功能,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和行业、政务、农情等资讯,普及电子商务知识等。

      6.信息上报:建立统计(交易、服务)台账。根据乡镇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