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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第18号)
发布时间:2019-10-27 10:47:24 作者: 点击率:901

  为加强潜山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潜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现就本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

  潜山城区具体实施范围为车轴寺大桥西桥头沿南外环路(318国道)到利民大桥北桥头,沿潜河到皖山路(含铁路沿线部分区域)经彭岭路、中苏路(含卧龙小区)、莲花路、皖国东路到皖河,沿皖河到车轴寺大桥西桥头范围以内(含以上途经线路)。铁路沿线部分区域包括天柱第一城封闭小区(含七仙女大酒店、天柱山学校)和火车站区域(合九铁路亿龙村涵洞165+648到合九铁路露营地涵洞164+647以南、亿龙村涵洞沿殡仪馆西围墙到皖山路沿线以东、露营地涵洞沿茶香园小区东侧外围墙到皖山路沿线以西区域)。

  二、禁限放时间

  在限放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禁放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以及人群密集场所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投掷;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致违规燃放发生的,由城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内,梅城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度假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八、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九、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