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景泰县电子商务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375 号)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8 号)、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电商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甘办发〔2015〕28 号)、白银市人民政府《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34 号)和县政府《关于景泰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5〕1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 万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形式扶持全县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产业园区、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和支持我县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二章产业园区、企业、网店奖励扶持政策

第四条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孵化园。着重鼓励县域内商贸流通、生产型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园区,提供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学习培训及相应服务,每年评选1-2 家园区作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资金30 万元。

第五条鼓励各行业实体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对县域内商贸流通、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中参与电子商务发展,实现网上营销与店面销售相结合的实体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对年销售额在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其中网店销售额占30%以上的企业,给予1000 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其中网店销售额占30%以上的企业,给予3000 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其中网店销售额占30%以上的企业,给予7000 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其中网店销售额占30%以上的企业,给予1 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其中网店销售额占35%以上的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对销售额在300 万元以上,其中网店销售额占40%以上的企业,给予3 万元奖励。以上阶梯奖励政策中,本地农产品销售占网店销售额50%以上的,奖励资金再上浮30%。

第六条鼓励城乡居民开办网店。对在县域内开办的以销售我县农特产品为主的网店,连续3 个月在县外有销售记录,其中: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500 元;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 元,突破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突破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 元,突破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 万元,突破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 万元,突破100 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

第三章网货供应商奖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大力扶持网货供应商。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的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经考核,年销售额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 元奖励;年销售额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 元奖励;年销售额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给予1 万元奖励;年销售额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给予2 万元奖励;年销售额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3 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创新研发。

1.研究开发包装农副土特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或合作社,一次性奖励团队1 万元;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或合作社一次性奖励团队3 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地域品牌形象的包装设计创意,奖励团队5000 元。

2.鼓励企业或合作社自建网络平台进行在线销售,年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上、经营期限超过一年的平台,按基础网络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 万元。

第四章配套服务体系奖励扶持政策

第九条扶持物流配送企业。鼓励县邮政、快递等物流企业“进乡入村”开展物流配送业务,发展农村物流体系建设。物流企业在农村建设的配送网点,向外发送农特产品,以快递发货单为依据,每单补贴1 元。第十条依托各类媒体,助推我县电商发展,对宣传信息数量和质量较高的新媒体平台、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影响较大的个人微博,经宣传部门考核后,一次性给予1000 元-5000元奖励。

第五章发展电商先进单位、个人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奖励电商发展先进企业、优秀乡镇、电商村、培训机构、电商创业带头人及十佳网商。

1.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每年按效益、规模、就业情况认定10 家电子商务企业为景泰县电子商务重点企业。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重点企业,争取上级奖励扶持资金。

2.强化乡镇电子商务目标管理。对年度电子商务目标任务考核业绩优秀的乡镇进行奖励。按一等奖1 名,奖励2 万元;二等奖2 名,奖励1.5 万元;三等奖3 名,奖励1 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3.评选“电商发展先进村”。对年度业绩优秀的10 个村进行奖励并颁发奖牌,一次性奖励5000 元。

4.扶持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对社会青年、未就业大学生、退伍军人、个体工商户等进行培训,年培训500 人次以上、培训后学员开办网店30 家以上且年销售额50 万元以上的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2 万元奖励。

5.评选“电商创业带头人”。对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并带动群众开办网店,当年开办网店3 家以上,且网店年销售额达5 万元以上的带头人,年终一次性奖励2000 元。对在贫困村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并带动群众脱贫致富,开办网店2 家以上、且年销售额达2 万元以上的带头人,年终一次性奖励2000 元。

6.评选“十佳网商”。以销售业绩为主要标准,评选前十名。年终一次性奖励,其中,排名第一、第二名奖励1 万元,排名第三、四、五名奖励7000 元,排名第六至十名奖励4000 元。

第六章电商发展税收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其他扶持政策。

1.凡在我县注册的网店及电子商务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税收减免、融资担保、小微企业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对从事电子商务产品设计、研发的企业及网店,在双联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创业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3.积极帮助重点电商园区、运营商、培训孵化机构、农村物流等企业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以解决电商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第七章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全县电子商务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第十四条网上销售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和个人,由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电商平台、网点销售业绩进行统计审核,评定奖励结果。第十五条对网店店主同时开通多个网店的,销售额单个进行统计,不累计叠加。

第十六条对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奖励的,只选择其中奖励额度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对当年出现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安全、企业诚信或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网店,取消政策扶持、评先选优和奖励等资格。

第十八条对因虚假上报数据获得扶持和奖励的企业、个人及社会组织等,一经查实后立即追回其所得奖金,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