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
作者:admin
日期:2017/08/09
庄河市吴炉镇崔某某非法从事猪屠宰案。
2017年8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庄河市农发局会同市公安局食药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发现,庄河市吴炉镇小孤山村崔某某所出售的猪肉胴体无检疫验讫印章且人工屠宰刀迹明显,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承认其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猪屠宰并出售,货值为1200元。依据《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庄河市农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屠宰的生猪产品(已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屠宰工具、并处3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