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县长张文玲解读 《景泰县社会救助政策》

一、农村低保

(一)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具有当地户籍、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家庭。

农村低保分为四个保障类别:

1.一类对象认定条件,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

2.二类对象认定条件,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④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三、四类对象认定条件。三、四类对象是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个人自愿或委托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民政部门入户抽查、审批、公布。

(三)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2018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720元,申请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720元这一标准,且具有当地户籍、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家庭按程序纳入低保。

各类补助水平为:一类月人均补助水平为310元,二类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90元,三类月人均补助水平为84元,四类月人均补助水平为58元。

(四)资金发放。保障资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即: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花名册、补助标准,通过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个人存折或卡。

(五)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机制是根据已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资金;对已保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别是“四有户”(即户内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商品房、出资工商企业、3万元以上消费性车辆)必须退出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对象,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二、农村特困供养

(一)认定条件。农村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审批程序。个人自愿或委托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查、群众评议、审核、公示—县民政部门入户抽查、审批、公布。

(三)供养标准。2018年全县农村特困供养集中、分散年供养标准分别为6632元、5178元(其中含年护理照料补贴分别不低于1577元、323元)。

(四)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以及殡葬服务。

(五)供养形式。特困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六)资金发放。供养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即: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供养对象花名册、供养标准,通过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将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金发放到个人存折或卡,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账户。

三、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采取资助参加基本医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救助。

1.资助参加基本医保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有条件的县可将农村低保二类对象纳入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三、四类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

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3.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具体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

疾病类型

救助标准

序号

特困供养对象

不论是患一般性疾病还是50种重特大疾病

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

保险再报销后,剩余费用按100%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

患一般性疾病

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

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

患50种重特大疾病

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

再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按80%比例救助。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6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不论是患一般性疾病

还是50种重特大疾病

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

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

以上的部分,给予兜底救助。

既是低保对象又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不论是患一般性疾病还是50种重特大疾病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③、④中择高救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患50种重特大疾病

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

保险再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具体救助标准、起付线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附50种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急性早幼粒白血病、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先心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乳腺肿瘤(四级手术);宫颈肿瘤(四级手术);重性精神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部肿瘤(四级手术);胃部肿瘤(四级手术);急性心肌梗塞(介入);脑梗死;脑出血;结肠肿瘤(四级手术);直肠肿瘤(四级手术);儿童脑瘫;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胰腺肿瘤(四级手术);恶性淋巴瘤;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重症胰腺炎;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脑肿瘤(四级手术);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膀胱肿瘤(四级手术);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极低出生体重儿;超极低出生体重儿;重症肺炎;休克;儿童哮喘持续状态;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产后出血(介入手术);胎盘植入、完全性前置胎盘;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脏肿瘤(四级手术);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病毒性脑炎(重症);化脓性脑膜炎(重症);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

(三)“一站式”即时结算。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住院就诊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程序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单次住院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超过3000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给予救助,再次住院的对其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直接给予救助;单次住院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未超过3000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经多次住院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给予救助。年度累计费用计算以住院时间为准,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类型。

1.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审批程序。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急难型救助紧急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应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2.支出型救助一般审批程序。按照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程序审核审批。 

(三)审批权限。救助金额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审批;救助金额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含8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8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政府审定。

(四)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以月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

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金额的原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五)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