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为加快推动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整合涉企证照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该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被整合证照(见附件)不再发放,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二、优化简化业务流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档管理”的工作模式,企业申请人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勾选本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并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和补充信息。工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后,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将所需信息推送给涉企证照事项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接收、认领信息,并尽快做好信息在本部门的导入、整理、分配和应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企证照事项需要审查的,相关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信息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工商部门。省政府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在没有清理前,涉企证照事项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改革依法合规、平稳衔接。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能向社会公开的尽量公开,打通信息孤岛。要以甘肃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为依托,加快升级改造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及业务协同,确保信息交换共享通道畅通。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多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要加快完善各自的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提高开办企业积极性。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
六、完善改革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衔接协调,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要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和人员培训,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加强督查考核,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要鼓励支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要加大对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各项措施顺利推进。
省工商局要牵头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附件:甘肃省“多证合一”改革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多证合一”改革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表
序号 | 事项所属部门 | 被整合事项名称 |
1 | 旅游发展部门 | 旅行社分社备案 |
2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
3 | 国内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人或终止备案 | |
4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
5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
6 | 保险监督部门 |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
7 | 通信管理部门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
8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9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 |
10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
11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证 | |
1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 | |
1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 | |
14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
15 | 公安部门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 |
16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
17 | 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18 | 农牧部门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19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
2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 | |
21 | 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 |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
22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备案 | |
23 | 出版物出租经营业务的备案 | |
24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 |
25 | 出版物发行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
26 | 音像复制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
27 | 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
28 | 工信部门 |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及信息变更备案 |
29 | 气象部门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 |
30 | 文化部门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 |
31 | 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
32 | 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33 | 食药监管部门 |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 |
34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35 | 建设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 |
3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 |
37 | 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38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3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40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 |
4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 | |
42 |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 |
43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备案 | |
44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 |
4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46 | 社保登记证 | |
47 | 工商部门 | 营业执照 |
48 | 税务部门 | 税务登记证 |
49 | 质监部门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50 | 统计部门 | 统计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