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大石桥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及市场准入指导性意见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大石桥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在全市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及市场准入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把食用农产品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以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确保公众饮食安全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蔬菜、瓜果、生鲜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监管重点,通过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上市销售,确保我市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用2年时间,使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市场准入体系、市场巡查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企业自律诚信体系、社会监督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守法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三、食用农产品准出原则
1、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六项中任意一项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示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成员根据生产档案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3)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出具的合格证明;
(4)有关部门、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5)在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6)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产地证明、合格证明、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的内容,一般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2)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加盖检疫标志;
(3)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
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原则
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1、购进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时,应当查验以下证明文件:
(1)本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
(2)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凭证、自检合格证明,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3)省内批发市场出具的“一票通”、省外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产地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2、购进畜禽及畜禽产品时,应当查验本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3、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批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经营者,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入市销售。
五、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当配备专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保障食用农产品入场后的质量安全。
(二)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设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配备与检测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检测人员,对不能提供产地证明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入场时实行批批检测,并及时公示检测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每周对其检测不得少于1次。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市场开办者可以委托、引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推行市场托管、第三方进驻、市场开办者购买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快检新模式,实现各快检室的良性运转。
(四)市场开办者不得为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积极协助监管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制度,公示批发市场开办者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见附件1)。
(六)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见附件2)。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
(七)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和自产自销农民签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见附件3),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直接销毁的情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档案,一份交入场经营者。未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者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八)市场开办者应当实行食用农产品产地信息登记制度。对入场经营者规范登记,建立登记台账(见附件4),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九)市场开办者应当公示入场经营者经营信息,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见附件5),固定摊位的入场经营者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统一悬挂公示标牌。
(十)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一票通”(见附件6),并分发入场经营者使用。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以“一票通”为主体的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
(十一)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个月对全部入场经营者进行至少1次检查,制作检查记录(见附件7),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市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责任
(一)入场经营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负责任,不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不得经营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经营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不得经营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等的食用农产品。
(二)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全部使用“一票通”。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填写“一票通”,一联交供货者,一联留存。入场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开具“一票通”,一联交购买者,一联留存。“一票通”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存根应当装订成册,作为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使用和备查,保存不少于2年。
七、食用农产品退市机制
(一)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方应承诺并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
(二)市场开办者应与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经营业户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自动退市条款,当经营业户违反合同约定时,市场开办者应依照协议劝其退出市场。
(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停止销售同批类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暂停或禁止同类产品进入市场等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监管信用档案。
(四)监管部门或市场开办者对辖区内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八、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发市场开办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建立批发市场监管档案, 对批发市场实施驻场式监督管理,填写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记录表(见附件8),在批发市场显著位置设立监督公示牌,公示监督管理人员姓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定期公示辖区内批发市场监督抽查结果,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上市销售。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对食用农产品实行退市机制,要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方应承诺并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
(三)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有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时,应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销售同批类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暂停或禁止同类产品进入市场等强制退出市场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依法进行处理。